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市政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市政建设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市—政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市政!建设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市政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市政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市政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市政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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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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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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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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