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区与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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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并设置》边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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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质:条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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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按,下列范?围设定 《
【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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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线路轨道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
】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 : (四》)过:河(湖)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按》下列范围《设定 ?
? ,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 ,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 ,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 《 (四)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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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 第三十》三条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 (二)!取土:。、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 (四)敷设市!政,。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 ,
【 (五)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 上述【。作业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 :。 《施工过程中对轨【道交:通设施造《成损坏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按原!技术:标准恢复所》需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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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或者【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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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重点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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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在轨》道,交通线?路上铺?设平:(立:)交道口;
【
? (四)【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 !
? 《 (五)《。焚烧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
!。。 ? (《六)堆放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
》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 】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经规《划,。批准的市《政工程?除外
》。。 重点保!护区内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安【全防护方案由作业】。单位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
【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车辆段和停车场!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道路、铁路等通行需!要除外
】 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非法占】用
《 第三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设备》设施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报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确需改变运【营计划的应提前报】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向公众公告
】 第三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轨道交通】设施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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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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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地—下管线?其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巡查和维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享管线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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