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区与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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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并设置边界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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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地质条—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按《下列范围设定—。
】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线路轨道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
?
》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 , (四)过河(!湖,)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按下列范围设定
!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
—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 (四)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
】(五)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
?第三十三《条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
【(二)取土、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
《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
? (四【)敷设市政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
》。
: (—五)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 上述作】业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
?。 ? 施工过程中—对,轨道交通设施造成】损坏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按原技术标准恢复】所需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 第三十四—条 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或者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 (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重》点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
】 (三》)擅自?在轨道交通线路上】铺设平(立》)交道口;
【
》 (四)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
! (五)焚烧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
! (六?)堆放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经规划—。批准的市政工—程除外
— —重点保护区内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安》全防护方《案由作业单位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车—辆段和停车场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道路、铁路等通行】需要除外
【 : : :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非法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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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设备?设施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报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确》需改变运营》计划的应提前—报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向》公众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轨》。道交通设施运行安】全
《 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
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地下管线其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巡查和维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享】管线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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