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区与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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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并《设置边界标志—
《 《 因地质条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按下列范《围设:。定
—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 :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线路轨道!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
—
《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 (?四,)过河(湖)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按下列【。。范围设定
【 《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 (四)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
, 》 (五)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
第三》十三条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 (二)取】土、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 :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 :(四)敷设市政【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
:
(】五)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
》 , 上述作业—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 施》。工过程中《对轨道交通》设施造成损坏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按原》技术标准恢复所需】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或者【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
【 (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重点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
【 (三)擅【自在轨?道交通线《路,。上铺设平(立)【交道口?;
【 (四)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 》
:。 —(五)?焚烧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
— (六)【堆,放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经—规划批准的市政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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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保【护区内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安《全防护方案由—作业单位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车辆段和停车场!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道路、铁路等【通行需要除外— ,
【。 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非法?占用
《 第三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设备设施《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报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确?需改变运营》计划的应提》前报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向《公,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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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轨道《交通设施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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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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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地下》管线其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巡查和维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享管线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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