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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程建设 】 , 第十条 —管廊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 第?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   ?  管廊建设需穿】越、跨越、利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成片改造旧》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配套的管线进入!管廊投入运行—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30日内》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在,30日内将管廊【移交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 第十六《。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管廊移交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