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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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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管廊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 第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 ? 管廊建设—需穿越、跨》越、利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成片改造!旧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配套的管【线进入管廊》投入运行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30【。日内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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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 第十?四,条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在30日内将—管廊:移,交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维》护;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 第十六》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管廊: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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