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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并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管》廊 ?    — 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   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地铁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应当优先建!设管廊? : , ,第九条 在管廊的】建,设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   —  :。管廊的建设》区域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批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    —。 (一)因不符【合技:术要求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     (】二,)管廊与非敷设【管廊的城《市道路或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