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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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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并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管廊
】 : 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 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地铁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应】当优先建《设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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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管廊的建—设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 管廊的》建设区域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批?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 》 (一)因不符合技!术要求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 : (二)管廊与非!敷设管廊的》城市道路或》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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