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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七条— 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并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管廊 》  ? ,  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   》  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地铁【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应当优先建设管廊】 , 第九条 【在管:廊的建设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     管廊!的建设区域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批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     】(一)因不符—合技术要《求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     【(二)管廊与非【敷设管廊的城市道路!。或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