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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并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管廊 《 ?  :  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改?造、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 ? ,   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地铁: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应当优【先建设管廊 !第九条? ,在管:廊的建设《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 ,    《。管廊的建《设区域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批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 : ,     (一【)因不符合技术【。要求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 ?。     (二)】管廊与?非敷设管廊的城【市道路或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