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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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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一)提供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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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或房】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拆迁补偿安置的】需要;
】(三)补偿、—安置:计划符?合本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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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 ,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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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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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作为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当】出示:委托书
!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应当向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拆迁【服务:费由:双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合】同,中载明
】 拆:迁人不得《分,项委托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建设拆迁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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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就下】列事项?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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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偿方!式;:
》(二)货币补偿金】额;
(三!)原房?。状,况及产权《调换房?屋状况;
— (四)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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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六—)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 (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拟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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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拆【迁市政、《供水:、供气、供热、【交通、消防、—人防、园《林、环卫、供电、】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拆】迁人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修复《、还建、补偿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调解
第》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发现的无主财物【应,上缴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可》先行拆?迁
《 (一)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 (二)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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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
【 (四)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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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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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每一拆迁【地,段拆迁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拆!迁人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被拆》迁人:应当将有关土地、房!产的证件交》拆迁人?由,拆迁人报送》。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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