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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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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一)提】供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 (二)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或房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拆,迁,补偿安置《的需要;
【 , (三)补偿、安置!计划符合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 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 ?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作—为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当出示委托书】
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应当】向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拆迁服?务费由双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合同中载【明
》 拆迁人不得【分项委托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建设】拆迁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就下—列事项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补偿方式;【。
? (二)货币补】偿金额;
】。 (三)原房状况】及产:权调换房屋状况【;,
《 (四)《结算方?式;
【(五)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 (六)—。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
? (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拟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八条 《。拆,迁,市政、供水》、供气、供》热、交通《。、消防?、人防、园》林、:。环卫、供《。电、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拆迁人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修【复、还?建、补偿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调解
】
第: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拆迁中发现》的无主财物应—。上缴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可先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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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 (二)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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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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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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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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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每一:拆迁地?段拆迁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拆迁人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被拆迁!。人应当将有》关土地、房产的证件!交拆迁人由拆迁人】报送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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