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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一)提—供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或房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拆迁补?偿,安置的需要;  !  (三)补—偿、安置计划—符合本条例规定 】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 ? 第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  :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 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作为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当出示委托书  !   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应:当向拆迁单位支付拆!迁服务费拆迁服务费!由双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合《同中:载明 《    《拆迁人不得分—项委托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  : (二)《。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    《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建设拆迁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就下列事项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一)补偿方式; !   (二》)货币补偿》金额;    (!三)原房状况及产权!。。调换房屋状况;【 :   (四》)结:算,方式;  —  (五)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六)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 (: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   ?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拟!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八条! 拆迁市政、供【。水、供?。气、供热、交—通、消防、人—防,、园林?、环卫、供》电,、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拆?迁人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修【复、还建《、,补偿等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调《解 : 第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拆迁中发现的无主!。财物应上《缴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可》先行:拆迁 《   (一)—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二)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  ?  (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    》(四)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 】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每《一拆迁?地段拆?迁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拆迁人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被【拆迁人应当将有【关土地、房产的【证件交?拆迁人由拆迁—。人报送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