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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指导 ?。  :   ?计划、城市规—。划、房产、》土,地、市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本条例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    (二—)对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四)—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   (五)—管理城市建设—拆迁档?案;    (六!)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  :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