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后十五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报?告接:受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审,计未提交《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权:对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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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计完毕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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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 :。(二)初步》。验收报告;
! (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及【结算资料;
!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和未?。到位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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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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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九)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费,用结:算,以及该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建,设单位不得多—付相关费《用已多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
对【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应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属》财政直接投资或融】。资的同级《审计机关应当实【施竣工决《算审计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本条例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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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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