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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 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后《十五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报告接受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审计未提!交,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权对】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计完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验收报告; 【 ,  (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及结算资料; !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 ,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和:未到位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 ,。 ,  :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  ?  :(九)?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费用结!算以及该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建,设单位不得》多付相关费用已【多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   对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应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属财政直接【投资或融资的同级审!计机关应当》实施竣工决》算审:计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本条例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