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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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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后十】五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报告接受】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审计未提交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权—对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计完毕
】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及结?算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和未到?位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
,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
,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 (九)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费用结算以》。及该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建设单位不得!多付相?关费用已《多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
对【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应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属?财政直接投资或融】资的同级审》计机:关应当实施竣工决】算审计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本条例!进行审计
》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负?。责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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