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
第七条 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前《应,。向审计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内容为 《
— (:一,)是否列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 (二)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 ? (三)设计编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应报送下列》资,料
】 (一)《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 , (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
— (》。三)建?设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 , ,
第十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开工前审】。计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