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均,适用本条例
! 凡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均应当接受》审计该建设项目【的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四,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
【。计,划、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