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 :。
,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均:。适用本条例 —
凡!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均应—当接受审计该建设项!目的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四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 《 计划、《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 ,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