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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造价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分别编制完整【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
【 :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企业》编制
第十—三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编制:。投资估算《应当考虑从编—制,期到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留有!投资缺口
第十】四条 ?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范,围内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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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的《前提下科学、公正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合,理编制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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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合同价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施》工图预?算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程成本价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价建筑》工程造价的可调【范围和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按照中标】价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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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合同价!应当选用下列方【式确定
》 ,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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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本》加,酬,金
?。 建设工程】合同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十八》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涉及竣工】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限,;
(二】),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三)?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
(四!)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 (:五)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时?限;
》 , (六?)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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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
? (一)承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 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依照》国家、省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对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并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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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使】用规定的示范文【本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签字、】加盖编制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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