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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造价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分别编【制完整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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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企业编—制
第十三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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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投资估算应!。当考虑从编制—期到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留有投资缺—口
第十四条 】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范围内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的前!。提下科学、公正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合《理编制投标》报价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合同价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施工!图,预算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程成本价】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价建筑工程造【价的可调范围和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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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按照》中标价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 合同价】应,当选:用下列方式确—定
《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 :。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 :(三:)成本?加酬金
》 建》设工程合同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十八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涉及【竣工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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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限;
— (二)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三)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
!。。 (四)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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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时限;
》 (六)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
!。。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其他事【项
? :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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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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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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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依照国家、省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对《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并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二条 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使用规定的示范文本!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签字、加盖编【制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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