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造价】编,制,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分别编制》完整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
【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企业编制
—第十三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 : 编制投资估算】应当考虑从编制【期到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留有:投资缺口
—第十四条《 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范围!内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
】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的】前提下科学、公【正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合理编制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合同价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施工图预《算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程成本价【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价建筑工程造—价的可调范围和【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按!照中标价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 合同价】应当选用下列—方式确?定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 (三)成【本加酬金
】 建设《工程合同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十,八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涉【及竣工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限;
【 (二)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三)?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
! : (四?)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 (五)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时限;
!
(六)【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
》。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其他事《项
?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 (一?),承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依照国家!、省: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对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并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二条 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使用规定的示范】文本: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签《字、加盖编》制单位印《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