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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执—业从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应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按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故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出?具虚假?报告;?   《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资》格、资?质延续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业—。务不得?泄露招标标底 】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对因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或者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