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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保持景观风貌维持】生,态平:。衡科学合《理,配置:游览资源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   ? (二?)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   》  (三)确定【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   ?。  :(四)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五)明《确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  (六《。。),核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七:)风景游赏、基【础设施、居》。民点:协调等专项规—划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执行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要求!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等控制要求!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  :。 ,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的区域城乡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协调—一致已经编制完成的!城乡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应当进?行修改和调》整,  ?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市!、县城?、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办理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届满前》二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