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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 划 【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保持景观风貌【维持生态平》衡科学合理配置游】览资源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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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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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
】 (三)确定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四)!。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 : (?五)明确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 ?(六:)核: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七!)风:景游:赏、基础设施、居民!点,协调等专项规划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执行?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要求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等控制要求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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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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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的区域城乡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协调》一致已经编制完成】。的城乡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应当进【行修改和调整
】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市、县城、】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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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届满前二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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