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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保》持,景观风貌维持生态平!衡科学合《理配置游览资源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 ,   (二》)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  】。 ,  (?。三)确定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四:),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    (五)【明确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   (六》。)核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 ,   ? (七)风景—游赏、基础设施【、居民点协》调等专项规划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执《。行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要?。求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等控制要求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  :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的区?。。域城乡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协】调一致已经》编制完?成,的城乡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应当进行修【改和:调整   —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市、县城、【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办理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届满前《二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