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保持景观风貌维持】生,态平衡科学合理【配,置,游览资源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 (二)【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
】。 , (三)确》。定,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 (四)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 (》五)明确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六):核,定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 (?七)风景游赏—、基础设施、居【民点:协,。调等专项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执行: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要求
《。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等控制要求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的区域城《乡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协》调,一致已经《编,制完:成的城乡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应当进?行修改和调整
】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城!市、县城、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办》理
《。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届满前二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