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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评估【风景:名,胜资源?状况和保护利—用价:值并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申请设?立工作? 第?九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第十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   ? 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后【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及》核心景?区范围设立界桩标明!区界并?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物 ! ,   风景》。。名,胜区入口标志物【应当按照规定镶【嵌风景名胜区—徽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徽志》;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徽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不得盗用或【者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 第十二》。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   (《一)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二年内】未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   —  (?二,)风景名胜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 】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问题的 》    《 ,被警示的风景名胜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警示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