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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评估风【景名:胜资:源状况和保护利用】价值并?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申请设立工作 【 第:九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 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后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及核心!景区范?围设立?界桩标明区界—并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物 !    风景名胜】区入口标志》物应当按照规定镶】嵌,风景名胜区徽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徽志;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徽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不得盗用或者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 第》十二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 ,(一:)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二年:内未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 》     (—二)风景名胜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   】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问【题的 ?     被警示的!风,景名胜?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警示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