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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节能—专项:资金和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支持下列建筑节】能工作
《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推广应?用;
【 (: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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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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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给,予,优惠:或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以及更—。低能耗建筑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第!三十三条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建》筑节能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效节能技术!、产品可《享受国家《和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 建筑节能产品【。经认定符合国—家和:本市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或者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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