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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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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节能专项资金和!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支持下列建》筑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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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推》广应用;
【 , (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 , (:四)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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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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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给予优》惠或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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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以及更《低能耗建筑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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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建—筑节能?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效节能技术、【产品可享《受国家和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 建筑节能】产品经认定》符合国家和本市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或者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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