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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节能—专项资金和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支持下【列建筑节能》工,作
》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
, ,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推—广应用;
》
(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四)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
— (五)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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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给予优惠或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以及】更低能耗《建,筑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第三十!。三条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建筑节能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效节能技术!。、产:品,可享受国家和—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 建筑节能产!品经认定符合—国家和本《市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或者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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