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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节能专项资金和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支持】。下列建筑节能工【作
—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推广应用;
】。 《(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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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
【 (》五)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给予优—惠或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以及!更低能耗建》筑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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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建筑节》能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效,节能技术、产品可】享受国家《和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建【筑,节能产品《经认定符合国—家和本市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或者?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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