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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激励—措施 《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节能专项—资金和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支?持下列建筑节—能工作    】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的推?广应用?; :。 ,    (》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    (》四)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  【   (五》)促进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给?予,优惠或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以及更低!能耗建筑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 第:三十三条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建筑节能!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效节—能技术?、产品?可享:受国家和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建筑节能《产品经?认定:符,合国家和《本市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或者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