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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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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 ?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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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要求和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分步: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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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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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二【。十七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后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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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及!更新置换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政府鼓励有关专【业,化公司?为公共建《筑的空调运行和维护!提供专业《化服务实现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节能运》行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筑,节能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开展以下工】作
《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监管体系;—
》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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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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