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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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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 ,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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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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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要求和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分步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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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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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后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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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及更新置换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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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鼓励【有关专业化公司为公!共建筑?的空调运行》和维护提供专业化服!务实现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节能运行《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筑】节能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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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开展以下工作!
》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监管》体,系,;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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