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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 ,  :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要求和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分【步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 第二十七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后: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第二十【。八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及】更新置换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政?府鼓:。励有关?专,业化公司为公共建筑!的空调运《行和维护提供—专业:化服务实现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节能》运行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筑节能《。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监管体系;》 :  :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