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要求和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分步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在尊重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二十?七,。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竣工后《。。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
第二十八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及更】新置:换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政【府,鼓励有?关专业化公司—为公共建筑的空【调运行和《维,护提供专业》化服务实现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节能运行—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筑节能教育【和培训
》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管理?开展以?下工作
【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运行?节能监管体系;
! , , :(二)制定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以及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
:
(三【)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四)!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能耗:。限额:;
《 (五)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