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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 ?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   ?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    — ,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用材等》资,料和其?他与能效测评有【关,的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建筑能】效测评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在保证—照明质量《前提:下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三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