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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 《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 】 , ,  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用材等资料和!其他与能效》测,评有关的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    建》筑能效?测评不收取费用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在保《证照明?质量前提下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三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