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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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
《 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用材等资料和!其他:与能效测评》有关的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 建筑能效】测,评,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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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在保证照明质量前!提下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三】。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