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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 ,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     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用材等资【料和其他与能效【测评有关《的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  :建筑能?效测评不收取—费用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第二十一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在保【证照明质量前提【下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三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