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 ,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    】 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用材?等资料和其他与能】效测评有《关的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 建筑能效测评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在保证照明质量!前,提下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三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