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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  : ,  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用材等—资料和其他与能【。效测评有关》的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  建筑能效—。测评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在【保证照明质量前提】下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三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