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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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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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
! 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用材等资料!和其:他与能?效测评?有关的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 建筑能效测评【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在?保证照明质量—前,提下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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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