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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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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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得使《。用
《 对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部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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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用:材等资料和其他与】能效:测评有?。关的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
《。 建筑能效测评!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建筑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在保证照明质量前!提下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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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