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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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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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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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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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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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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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