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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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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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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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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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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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