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检查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整改发—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排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气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燃气经营者—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气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     燃气经营!者应当每月》至少:对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每年至少对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七)?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户?需求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发展?计划:和实施?情况;?。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     (三】)设立并公布24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四)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新】建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已建成】的燃气管线信—息系:统,应当与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加气站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不得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第二:十三条 汽》车加气站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安全检查并!向,燃气: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宣传  —。   燃气》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证件和检验》标志:定,期,检验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合格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燃气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正确使【用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未经质监部》门许可从《事充装?活动:; : ,  :。  (二《)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  (三)给—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 :     》(四)给超》残液量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 ? ,   ? (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气瓶充装燃》气;     (!六)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 ,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恢复:供气;因《突发事件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质监、工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者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七条 燃气!价格、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价?格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   缴《纳燃气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安装燃气设!施不再收取天然气管!道设施安《装价格;未》缴纳的按照》物,价部门原批》准文件收取天然气设!施安装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