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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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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 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县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需要变更燃【气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 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在市政》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站;已经建成的】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瓶组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市政燃气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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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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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燃气—管线敷设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覆土—前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当?及时、有效、准确】。建设单?位,对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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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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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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