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县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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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变:。更燃气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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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 : 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在市政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站;已经建成的】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瓶组: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市政燃【气管网
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燃气管线敷设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覆土前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当及时、有【效、准?确建:设,单位对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
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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