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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 第六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县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需要变】更燃气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 ,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在市政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站【。;已经建成的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瓶组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市政燃气》管网 《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燃气管线《敷,设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覆土《前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当?及时、有《效、准?确建设单位对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 【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