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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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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县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需要】变更燃气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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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 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在市政?。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站;已经建成】的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瓶组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市政燃气《管,网
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燃气【管,线敷设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覆土前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当】及时:、有效?、,准确建?设单:位对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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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
第十四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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