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二:十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的跟踪管》理,适当缩短船舶设备】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 第二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改变老旧运输】船舶的用途或航区】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船舶构造】及设备的安》全性能必要时重新丈!量总:吨位和净吨》位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船舶经营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国际运输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和进出我国】港口:的达到?本规定老旧船舶年】限,的,。外,国籍运输船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处于不适!航状:态,或者有?其他妨碍、》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 第!二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对营运—中的老旧运输船舶】。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经营水—路运输 》第二十?六条 老旧运—输船舶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备》案    —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   ? ,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九条【 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 :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一条 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    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 第三十二条 报废!船舶改作趸船、【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