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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关船舶登记、检!验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