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7.4  安全监控、监测

7.4.2根据现行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集中监控、监测系统的监测点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矿井采、掘工作面及通风系统重要部位设置,按现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设计。目前安全监控系统,投资不高,是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因此,强调低瓦斯矿井亦应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7.4.4粉尘是矿井重要的灾害之一,为能迅速直接地掌握井下各场所的粉尘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应在井下主要产尘场所设置粉尘监测装置。

7.4.6为确保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转,应对各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及主通风机风硐等处的风速进行连续监测。局部通风机运行状态直接影响矿井的安全生产,对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状态传感器,并接人矿井监控系统。

7.4.7抽放瓦斯监测系统,包括抽放站内对抽放站输入管道中瓦斯浓度、流量、负压、一氧化碳含量、抽放站内泄漏瓦斯浓度进行连续监测的固定式监测仪。在抽放站当泄漏瓦斯浓度超限时,能报警并切断抽放站内全部火花电源。对于井下抽放瓦斯管道、抽放钻孔中瓦斯浓度、流量、负压、一氧化碳含量的监测,可采用便携式监测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