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7.3  抽放瓦斯

7.3.1  瓦斯抽放分全矿井抽放和局部抽放。建立全矿井抽放瓦斯系统应技术经济合理,一般具备4个条件: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rain;每一个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预定可保持在2m3/min以上;瓦斯抽放系统的服务年限在lOa以上。井下个别区域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应采取局部抽放措施。

7.3.3煤层赋存情况是影响抽放瓦斯方法、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开采多煤层的矿井有条件时应采用开采层、邻近层和采空区相.结合的综合抽放方法。综合抽放方法是提高矿井瓦斯抽放率的重要技术途径。

7.3.4  抽放瓦斯的矿井,无论采用本层抽放、邻近层抽放或其他方法抽放,掘进、抽放和回采三者之间在空间上、时间上应有着超前与滞后的关系。掘、抽、采三者之间具有合理的超前关系,才能保证抽放瓦斯和生产的正常进行,达到抽放保安全的目的。

7.3.6抽放瓦斯设备参数计算应有一定的富余能力,以适应矿井生产能力的发展或发生变化的需要。

7.3.7  站房应设在工程地质条件好,不受滑坡威胁,不受采动影响等稳定的地带,以免瓦斯泵房受到破坏,影响生产安全及用户的正常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