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7.2.2矿井设计应对防水煤(岩)柱的留设地点和尺寸作出明确规定。防水煤(岩)柱尺寸和留设方法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计算。

7.2.3采掘工作面是矿井的主要尘源,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矿工的身体健康,必须采取以预防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设计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选择相适应的综合防尘措施,以取得良好的防尘效果。对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除有综合防尘措施外,还必须设置完善的隔爆设施,如水槽棚、水袋和岩粉棚等常用的隔爆设施。

7.2.4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应采用回采速度快、丢煤少、采空区漏风小的采煤方法。同时,应根据煤层自燃发火期的长短、回采速度快慢、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在自燃煤层中的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宜选用对角式通风,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应按防灭火的要求设置在正确的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等处的

        漏风压差,回采工作面和采区巷道应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减小进、回风两端的压差。

      2灌浆系统应配置完善,有足够的灌浆能力,并根据矿井煤层自燃情况辅以阻化剂、惰性气体、均压通风等综合防灭火措施。

7.2.5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首先开采解放层。选择解放层时应符合安全、经济、有利于开采和瓦斯抽放工程的实施。开采单一煤层或无解放层可采的突出危险煤层,应预抽煤层的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