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3.7  矿井井筒防冻

13.7.1矿井所在地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低于或等于一4℃的进风立井、低于或等于一5℃的进风斜井和低于或等于一6℃的进风平硐,当有淋帮水、排水管或排水沟时,应设置空气加热设备。

13.7.2井筒空气加热的室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与斜井:取当地最近20年内的室外极端最低温度平均值。

      2平硐:取当地最近20年内的室外极端最低温度平均值与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二者的平均值。

13.7.3通过空气加热器后的热风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冷热风在井筒内混合时,立井可取60~70℃,斜井及平硐可取40~50℃。

      2当冷热风在井口房混合时,热风压人式可取20~30℃,热风吸人式可取15~20℃。

      3热风与冷风混合温度应按2℃计。

13.7.4空气加热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风利用负压进入井筒或井口房时:

        1)井口房应有可靠的密闭措施,门的开闭应自动;

        2)空气加热系统的通风阻力不宜大于50Pa;

        3)空气加热器的冷风侧应防止倒风,热风侧应防止热风上浮。

      2热风需通过通风机进入井筒或井口房时:

        1)应在井口旁建空气加热室;

         2)对空气加热室的通风机电动机的能力应进行校核。

13.7.5空气加热系统热媒,宜采用110℃高温水,也可采用0.3MPa饱和蒸汽。蒸汽凝结水应充分回收利用。

13.7.6空气加热机组不宜少于2组,不设备用机组。空气加热器散热面积的富余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绕片式取1.15~1.25。

      2串片式取1.25~1.35。

13.7.7当矿井的进风井所在地区缺水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热风炉加热人井空气,但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热风炉不宜少于2台,其排烟温度不宜小于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