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 矿井井筒防冻
13.7.1 矿井所在地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低于或等于一4℃的进风立井、低于或等于一5℃的进风斜井和低于或等于一6℃的进风平硐,当有淋帮水、排水管或排水沟时,应设置空气加热设备。
13.7.2 井筒空气加热的室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井与斜井:取当地最近20年内的室外极端最低温度平均值。
2 平硐:取当地最近20年内的室外极端最低温度平均值与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二者的平均值。
13.7.3 通过空气加热器后的热风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冷热风在井筒内混合时,立井可取60~70℃,斜井及平硐可取40~50℃。
2 当冷热风在井口房混合时,热风压人式可取20~30℃,热风吸人式可取15~20℃。
3 热风与冷风混合温度应按2℃计。
13.7.4 空气加热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风利用负压进入井筒或井口房时:
1)井口房应有可靠的密闭措施,门的开闭应自动;
2)空气加热系统的通风阻力不宜大于50Pa;
3)空气加热器的冷风侧应防止倒风,热风侧应防止热风上浮。
2 热风需通过通风机进入井筒或井口房时:
1)应在井口旁建空气加热室;
2)对空气加热室的通风机电动机的能力应进行校核。
13.7.5 空气加热系统热媒,宜采用110℃高温水,也可采用0.3MPa饱和蒸汽。蒸汽凝结水应充分回收利用。
13.7.6 空气加热机组不宜少于2组,不设备用机组。空气加热器散热面积的富余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绕片式取1.15~1.25。
2 串片式取1.25~1.35。
13.7.7 当矿井的进风井所在地区缺水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热风炉加热人井空气,但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热风炉不宜少于2台,其排烟温度不宜小于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