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3.8  锅炉房设备及室外供热管道

13.8.1锅炉房设备选型及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

13.8.2矿井锅炉宜燃用本矿生产的低热值煤。所选锅炉应与供应的煤种相适合,锅炉台数一般不应少于2台。

13.8.3锅炉的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的要求。

13.8.4锅炉房耗煤量,应按运行锅炉的额定出力和运行时间计算。锅炉每天运行时间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采暖期间,可按16h计算,对采暖室外空气计算温度低于一20℃的地区,可按20h计算。

        2非采暖期间,当一班工作时可按6h计算,二班或三班工作时可按12h计算。

13.8.5室外供热管道宜采用直埋或地沟敷设,若采用架空敷设应尽量沿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架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