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 锅炉房设备及室外供热管道
13.8.1 锅炉房设备选型及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
13.8.2 矿井锅炉宜燃用本矿生产的低热值煤。所选锅炉应与供应的煤种相适合,锅炉台数一般不应少于2台。
13.8.3 锅炉的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要求。
13.8.4 锅炉房耗煤量,应按运行锅炉的额定出力和运行时间计算。锅炉每天运行时间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采暖期间,可按16h计算,对采暖室外空气计算温度低于一20℃的地区,可按20h计算。
2 非采暖期间,当一班工作时可按6h计算,二班或三班工作时可按12h计算。
13.8.5 室外供热管道宜采用直埋或地沟敷设,若采用架空敷设应尽量沿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架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