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3.6  采暖、供热及通风

13.6.1采暖地区的建筑物,凡经常有人员工作或休息以及工艺要求需保持一定的室内温度时,宜设置集中采暖。

13.6.2采暖过渡地区卫生要求较高的冷机加工厂房、湿作业厂房、灯房浴室、食堂、办公室、单身宿舍等建筑物及非采暖地区的浴室、井口等候室等建筑物,可设置集中采暖。

13.6.3集中采暖设计的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气象资料集》的规定采用。

13.6.4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宜采用110℃高温水或95℃热水,也可采用0.3MPa饱和蒸汽。

13.6.5产生大量热、水汽、灰尘以及有害气体的设备,应对设备进行密闭,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或工艺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13.6.6浴室的洗浴热水制备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池浴水温40℃,加热时间2h。

        2淋浴水温:单管系统40℃、双管系统65℃,加热时间3~4h。

        3池浴水用蒸汽加热时,其蒸汽管径按加热时间1h计算。

13.6.7  食堂的主食加工,可采用电热蒸箱。食堂应设置冷藏设备,其能力可按最大班用餐人数每人0.03~0.05m3计算,但不应小于3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