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2.3  

12.3.1矿井行政电话和生产调度电话宜分别设置交换设备,并应选用数字程控交换设备。若选用矿用程控数字交换机时,行政电话和生产调度电话可共用一台交换机。行政电话用户较少时,可直接配置市话用户线,不设矿井行政交换设备。

12.3.2矿井行政电话交换设备的容量,应按矿井生产、行政办公室(包括辅助办公用房)面积和单身宿舍房间数综合考虑。生产办公室宜每10~20m2设1部电话。

12.3.3矿井对矿区的行政电话中继线,宜按矿井行政交换机容量的5%~10%配置。

12.3.4矿井电话站的位置,应接近用户中心。当矿井对矿区的中继线为微波、载波或光缆线路时,电话站内应有其相应设备的位置,并考虑设备增容和发展的可能性。

12.3.5矿山救护队必须设有与调度室直通的电话,并应配有无线电话机。

12.3.6架空索道应设专用通信线路。

12.3.7下列地点之间应设直通电话:

        1采掘工作面与其有直接联系的环节间。

        2防火灌浆站与灌浆地点间。

        3副井或混合井的井底——井口——提升机房间。

        4主井的装载点——卸载点——提升机房间。

        5矿调度室与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及地面通风机房间。

        6升降人员的斜井或斜巷的车场与提升机房间。

12.3.8井筒电话电缆应不少于2条,并应同时使用,电话电缆宜设于不同的井筒中。有困难时,可设在同一井筒的不同间隔内,相互之间应有联络电缆。当任一条电缆出现故障时,可迅速转接,保证井下主要电话用户的通信。

12.3.9电话电缆芯线对数的备用量,宜采用下列数值:

        1  地面或井下干线为10%~20%。

        2立井井筒为50%~100%。

        3  斜井井筒和平硐不少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