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通 信
12.3.1 矿井行政电话和生产调度电话宜分别设置交换设备,并应选用数字程控交换设备。若选用矿用程控数字交换机时,行政电话和生产调度电话可共用一台交换机。行政电话用户较少时,可直接配置市话用户线,不设矿井行政交换设备。
12.3.2 矿井行政电话交换设备的容量,应按矿井生产、行政办公室(包括辅助办公用房)面积和单身宿舍房间数综合考虑。生产办公室宜每10~20m2设1部电话。
12.3.3 矿井对矿区的行政电话中继线,宜按矿井行政交换机容量的5%~10%配置。
12.3.4 矿井电话站的位置,应接近用户中心。当矿井对矿区的中继线为微波、载波或光缆线路时,电话站内应有其相应设备的位置,并考虑设备增容和发展的可能性。
12.3.5 矿山救护队必须设有与调度室直通的电话,并应配有无线电话机。
12.3.6 架空索道应设专用通信线路。
12.3.7 下列地点之间应设直通电话:
1 采掘工作面与其有直接联系的环节间。
2 防火灌浆站与灌浆地点间。
3 副井或混合井的井底——井口——提升机房间。
4 主井的装载点——卸载点——提升机房间。
5 矿调度室与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及地面通风机房间。
6 升降人员的斜井或斜巷的车场与提升机房间。
12.3.8 井筒电话电缆应不少于2条,并应同时使用,电话电缆宜设于不同的井筒中。有困难时,可设在同一井筒的不同间隔内,相互之间应有联络电缆。当任一条电缆出现故障时,可迅速转接,保证井下主要电话用户的通信。
12.3.9 电话电缆芯线对数的备用量,宜采用下列数值:
1 地面或井下干线为10%~20%。
2 立井井筒为50%~100%。
3 斜井井筒和平硐不少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