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2.4  

12.4.1  矿井的下列生产环节应设信号装置:

        1  主、副井提升。

        2  采区上、下山提升。

        3  井下大巷运输。

        4  采区中巷运输。

        5  地面窄轨机车运输。

        6  采用多台设备连续运输的地面生产系统。

        7  排矸场。

12.4.2  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信号应包括工作信号、检修信号、紧急停车信号。

        2  提升系统的所有信号装置,必须由配电点引出的专用电源或专用电源变压器供电,并设电源指示灯。井下信号装置的额定

          电压不得大于127V。

        3  电气信号应能同时发声发光,发信号地点,应采用带保留的复式信号装置。

        4  立井的提升信号,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的信号装置;紧急停车信号应直发提升机房。

        5  兼作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提升井,应有区分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保留信号。

        6  箕斗提升信号,应采用定重装载的自动信号,并应能手动发送。信号应直发提升机房,并能在装卸载点发出停车信号。装卸

          载各部分的执行元件与信号装置间应设闭锁。

        7  提升井口信号装置,应与提升机的控制回路闭锁。

        8  斜井串车提升的工作信号应为转发式。当升降人员时,应设有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能向提升机房发出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9  不提人的采区上、下山及临时排矸场的信号可适当简化。

        10  临时排矸场及采区上、下山的信号,宜采用直发式信号装·置。当双钩提升、工艺系统复杂时,应采用转发式信号。

12.4.3地面提升机房及临时排矸场的信号设备可选用普通型。井口附近的信号设备宜选用矿用一般型。井下信号设备应根据瓦斯等级及使用地点选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或矿用一般型设备。卸载点及煤尘较多的地方,如无有效的除尘措施,应采用防爆型信号设备。

12.4.4设有信号装置较多、经常有信号工值班的地点,应设信号房或信号硐室。

12.4.5  矿井地面生产系统,集中控制装置应设启动预告信号及主要设备的状态监视信号。

12.4.6  新建或扩建的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当在同一水平同时有3台及以上电机车行驶时,应设有信号连锁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