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12.2.1 设计应对矿井安全和生产监控系统统筹考虑。生产监控系统宜与安全监控系统统一设置,并与上级系统联网。
12.2.2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操作简单、经济适用的设备。
2 系统的设备容量应留有10%~20%的备用量;井筒电缆芯线对数应留有50%~100%的备用量;传感器应有备用量。
3 生产监控系统,应配备适当数量的检测、维修仪器仪表。
12.2.3 矿井安全监控装备标准和监控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