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防雷电保护
11.6.1 矿井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煤矿地面防雷建(构)筑物的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类:地面爆炸材料库;
第二类:瓦斯抽放站、汽油库;
第三类: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建筑物、高度在15m及以上的井架、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构)筑物。
11.6.2 电力设备的防雷电保护或过电压保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的规定执行。
11.6.3 微波通信系统、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防雷电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要求进行设计。
11.6.4 地面牵引网络装设直流阀型避雷器或角型放电间隙的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牵引变电所架空馈电线出口及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2 接触线与馈电线连接处。
3 地面电机车接触线终端。
4 平硐硐口。
11.6.5 地面牵引网的防雷装置应设单独的接地装置,接地线应与钢轨连接,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11.6.6 井上、井下必须装设防雷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2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设的金属管路、架空电缆的金属外皮等,在井口附近应设防雷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3 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