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照 明
11.5.1 工业场地内的照明和动力可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照明线路不宜与动力线路合用,距离较远的分散用户可不受此限制。
11.5.2 下列场所必须设置应急照明:
1 矿井变电所。
2 通信站和网络中心。
3 提升机房。
4 通风机房。
5 压风机房。
6 副井井口房。
7 地面生产系统的控制室。
8 矿井监控室。
9 矿井铁路站场信号楼。
10 单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4t/h及以上的锅炉房。
11 生产调度室。
11.5.3 井下应设置固定照明和移动照明。照明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得超过127V。固定照明宜选用防爆荧光灯,照明地点的照度可参照表11.5.3的参考值选取。移动照明可采用矿灯,配备的矿灯数,可按井下工人在籍人数与50%管理人员数总和的125%计算。
11.5.4 工业场地内及工业场地邻近的道路,宜设路灯照明。路。灯宜由定时或光电控制器控制并集中管理。每座路灯应单独安装熔断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