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8.1  提升设备

8.1.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150kt/a时,宜选用1套提升设备,担负全部升降任务;210~300kt/a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选用1套或2套提升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配备2套提升设备时,主提升设备提煤,副提升设备提矸及其他辅助作业。

      2矿井提升机应按最终水平选择。在提升机服务年限内需更换电动机时,以更换1次为宜。

      3立井单容器提升宜采用带平衡锤的提升系统。

      4提升设备应能运送井下设备不可拆卸部件的最大重量。

      5当采用两套提升设备时,主提升设备不均衡系数,有井底煤仓时可采用1.10;无井底煤仓时可采用1.20。

8.1.2斜井矿车装满系数,可按煤的堆积角计算或采用以下数值:

井筒倾角为20°及以下时,为1.00~0.90;   井筒倾角为20°~25°时,为0.90~0.85;   井筒倾角为25°~28°时,为0.85~0.80。

8.1.3提升容器休止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容量为6t及以下提煤箕斗的休止时间为8~l0s。

      21t矿车单层单车罐笼两侧进出车休止时间为12s;同侧进出车为35s;1t矿车双层双车罐笼单层进出车为30s。

      3材料车、平板车进出罐笼的休止时间为40s;双层罐笼沉罐时休止时间为88s。

      4罐笼每次升降5人及以下时,休止时间为20s,超过5人,每增1人增加1s;双层罐笼升降人员休止时间比单层罐笼增加一倍,另增加6s置换时间。

      5斜井串车提升净休止时间,平车场为25~30s,甩车场为20~25s。井上下甩车时间,按实际运行条件计算。

      6  斜井采用人车升降人员,当两侧上下人时,休止时间为25~30s,同侧上下人时,休止时间为80~90s。

8.1.4立井提升箕斗滚轮进出曲轨时的速度应不大于1.5m/s。斜井提升甩车道上的运行速度应不大于1.5m/s。

8.1.5副井提升设备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大班设计作业时间,不宜超过6h。人员、矸石、支护材料等作业时间,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升降工人时间,可为工人下井时间的1.5倍;升降其他人员时间,可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

          2)提升矸石可按日出矸量的50%计算;

          3)下放支护材料可按日需要量的50%计算;

          4)其他作业按3~5次计算。

      2最大班工人下井时间,立井不应超过40min,斜井不应超过60min。

8.1.6混合提升设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大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7.5h。

      2每班提煤、提矸应计人1.25不均衡系数。

      3  上提下放时间可重合计算。

      4最大班工人下井时间,立井不宜超过40min;斜井不宜超过60min。

8.1.7  主井箕斗提升应配套使用定重装载设备;箕斗容积应与提升机选型设计所确定的载重量相适应。

8.1.8主井提升电动机功率储备系数可取1.05~1.10。副井及混合提升电动机功率储备系数可取1.10。

8.1.9滚筒直径为2.5m及以上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机房宜设手动起重机,2.5m以下可设起重梁。

8.1.10  采区上、下山提升设备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只提煤时,提升作业时间每班宜取6h。

        2混合提升作业时间每班宜取7h。

        3提煤或提矸石的不均衡系数可取1.25。

        4  上提下放时间可重合计算。

        5提升设备应满足采区内采掘设备不可拆卸部件的最大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