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8.1 提升设备
8.1.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150kt/a时,宜选用1套提升设备,担负全部升降任务;210~300kt/a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选用1套或2套提升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配备2套提升设备时,主提升设备提煤,副提升设备提矸及其他辅助作业。
2 矿井提升机应按最终水平选择。在提升机服务年限内需更换电动机时,以更换1次为宜。
3 立井单容器提升宜采用带平衡锤的提升系统。
4 提升设备应能运送井下设备不可拆卸部件的最大重量。
5 当采用两套提升设备时,主提升设备不均衡系数,有井底煤仓时可采用1.10;无井底煤仓时可采用1.20。
8.1.2 斜井矿车装满系数,可按煤的堆积角计算或采用以下数值:
井筒倾角为20°及以下时,为1.00~0.90; 井筒倾角为20°~25°时,为0.90~0.85; 井筒倾角为25°~28°时,为0.85~0.80。
8.1.3 提升容器休止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量为6t及以下提煤箕斗的休止时间为8~l0s。
2 1t矿车单层单车罐笼两侧进出车休止时间为12s;同侧进出车为35s;1t矿车双层双车罐笼单层进出车为30s。
3 材料车、平板车进出罐笼的休止时间为40s;双层罐笼沉罐时休止时间为88s。
4 罐笼每次升降5人及以下时,休止时间为20s,超过5人,每增1人增加1s;双层罐笼升降人员休止时间比单层罐笼增加一倍,另增加6s置换时间。
5 斜井串车提升净休止时间,平车场为25~30s,甩车场为20~25s。井上下甩车时间,按实际运行条件计算。
6 斜井采用人车升降人员,当两侧上下人时,休止时间为25~30s,同侧上下人时,休止时间为80~90s。
8.1.4 立井提升箕斗滚轮进出曲轨时的速度应不大于1.5m/s。斜井提升甩车道上的运行速度应不大于1.5m/s。
8.1.5 副井提升设备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班设计作业时间,不宜超过6h。人员、矸石、支护材料等作业时间,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升降工人时间,可为工人下井时间的1.5倍;升降其他人员时间,可为升降工人时间的20%;
2)提升矸石可按日出矸量的50%计算;
3)下放支护材料可按日需要量的50%计算;
4)其他作业按3~5次计算。
2 最大班工人下井时间,立井不应超过40min,斜井不应超过60min。
8.1.6 混合提升设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7.5h。
2 每班提煤、提矸应计人1.25不均衡系数。
3 上提下放时间可重合计算。
4 最大班工人下井时间,立井不宜超过40min;斜井不宜超过60min。
8.1.7 主井箕斗提升应配套使用定重装载设备;箕斗容积应与提升机选型设计所确定的载重量相适应。
8.1.8 主井提升电动机功率储备系数可取1.05~1.10。副井及混合提升电动机功率储备系数可取1.10。
8.1.9 滚筒直径为2.5m及以上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机房宜设手动起重机,2.5m以下可设起重梁。
8.1.10 采区上、下山提升设备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只提煤时,提升作业时间每班宜取6h。
2 混合提升作业时间每班宜取7h。
3 提煤或提矸石的不均衡系数可取1.25。
4 上提下放时间可重合计算。
5 提升设备应满足采区内采掘设备不可拆卸部件的最大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