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安全监控、监测
7.4.1 确定安全监控系统的类型及设施配置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要求,根据矿井防范灾害的种类及程度确定。
7.4.2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亦应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配置的传感器种类、设置地点与监控范围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4.3 石门揭穿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的煤层及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设置监测突出危险的预测预报装置,并应接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7.4.4 在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巷道锚喷及煤流转载点等处应设置粉尘监测装置。
7.4.5 井下带式输送机巷道,主要机电硐室和有自燃危险的采区,应设置连续式火灾监测系统,并应接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7.4.6 矿井采区进、回风巷、总回风巷、主通风机风硐,应设置连续风速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状态传感器,并应接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7.4.7 有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应设置抽放瓦斯监测系统,并应接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能监测抽放瓦斯管道中的瓦斯浓度、负压、流量和一氧化碳含量,同时还应能监控抽放站内瓦斯泄漏,并能报警和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