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抽放瓦斯
7.3.1 矿井或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建立抽放瓦斯系统。当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1 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2/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2/min。
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2/min。
3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7.3.2 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3.3 抽放瓦斯方法、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瓦斯及煤层赋存情况、瓦斯来源、巷道布置方式、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瓦斯基础参数等因素,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抽放瓦斯矿井都应采用开采层、邻近层和采空区相结合的综合抽放方法。
2 对透气性低的单一突出煤层,应选用增大孔径、孔长和钻孔密度,采取水力割缝或水力压裂等强制性卸压措施。
7.3.4 瓦斯抽放矿井应合理安排掘进、抽放、采煤三者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抽放所需的时间。应利用生产巷道抽放瓦斯,必要时也可设专门抽放瓦斯巷道。
7.3.5 设计瓦斯抽出率,可根据邻近生产矿井或条件类似矿井的数值选取,并应符合现行《矿井瓦斯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7.3.6 矿井抽放瓦斯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放瓦斯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矿井抽放瓦斯期间或抽放瓦斯设备服务年限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最大抽放瓦斯量和最大抽放负压要
求,并应有不小于15%的富余能力。
2 抽放瓦斯泵及附属设备,至少应备用一套。
3 抽放瓦斯站房内的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7.3.7 矿井瓦斯抽放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地带,站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2 站房和站房周围20m范围内,严禁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3 宜设在回风井工业场地内。
7.3.8 当瓦斯抽放量稳定,抽放瓦斯浓度超过30%时,瓦斯应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