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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 【 2.1  矿井】资源/储量 ! 2.1.1!。 小型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其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 ,  《     》设计生产能力—60kt/a及以下!矿井当地质构造特】别复杂不能》提供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时应根据—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提供并经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批)或》备案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2.1.2 —小型矿井设计应根】据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察规范DZ/【T 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 》 , 2.1.3 矿!井资源/储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和环保等 】 ?  ?     因—素不得开采的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和开采损失—煤量; —   》  2 其煤柱留】设要求及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2.】1.:4 矿井采》区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厚!。煤层不应小于75%!。 : 《。 ,   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     !3 薄煤层不应小】于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