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1  矿井资源/储量

2.1.1小型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其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设计生产能力60kt/a及以下矿井,当地质构造特别复杂,不能提供井田勘探或井田详查(最终)地质报告时,应根据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提供并经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批)或备案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2.1.2小型矿井设计应根据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察规范》DZ/T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

2.1.3矿井资源/储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和环保等

      因素不得开采的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和开采损失煤量;

    2其煤柱留设要求及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2.1.4矿井采区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煤层不应小于75%。

    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3薄煤层不应小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