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2.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条件、技术装备水平、国家或地区对煤炭的需求及经济效益等因素,通过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2.2.2小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300、210、150、90、60、30kt/a。

2.2.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每天净提升时间16h计算。

2.2.4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4的规定;

          

      2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但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的50%。

2.2.5计算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时,按资源条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