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条件、技术装备水平、国家或地区对煤炭的需求及经济效益等因素,通过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2.2.2 小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300、210、150、90、60、30kt/a。
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每天净提升时间16h计算。
2.2.4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4的规定;
2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但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的50%。
2.2.5 计算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时,按资源条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