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小型矿井建设标准,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小型矿井有序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为30~300Kt/a的新建、改建、扩建小型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1.0.3小型矿井必须按国家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并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设计;小型矿井的开发建设不得对邻近矿井,特别是大、中型矿井构成安全隐患;大、中型矿井井田内不得规划设计小型矿井。

1.0.4小型矿井设计,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应有批准的井田地质勘察报告。

1.0.5小型矿井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的条例、规程和规定,建立和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及防护手段,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作业环境、减少职业病发生创造条件。

1.0.6小型矿井设计应体现集中化、正规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1.0.7小型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