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6年 建标库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体现泉城特色风貌,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外部结构和外立面,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设、施工。
    位于城市重要地块的建(构)筑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有明确规划要求的,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临街门窗进行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持位置图、平面设计图、效果图、营业执照以及产权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当规范有序。
    建筑物的顶部不得乱搭、乱放。

第十九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禁止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外立面张贴、吊挂宣传品。经批准张贴、吊挂的宣传品应当无破损、无污迹,设置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条 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的,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外形、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建筑物的用地分界采用实体墙的,出现墙体损毁、剥落、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者清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和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