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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体现【泉城:特,色风貌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外《部结构和外立面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设、施工《 :    位于—城市:重要地块的》建(构)筑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有明确规划要求的】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 第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临街门—窗进行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持位置图、平面!设计图、效果图、营!业执照以及产权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当规?范有序?    》 建筑物的》顶部不得《乱搭:、乱:。放 第十九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禁止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外立:面张贴、吊挂宣传品!经批准张贴、吊挂的!宣传品应当无破【损、:无,污迹设置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条 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的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外形、—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   《  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建,筑物:的用:地分界采用实体墙的!出,现墙体损《毁、剥落《、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者清洁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和》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