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体《现泉城特色风貌【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外部结构和外立!面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设、施工
!
: 位于城市重要!。地,块的建(构)筑【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有明确规划要【求的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临街门窗进行—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持位置图、!平面:设计图?。、效果图、》营,。业执照以及产权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当规?范有序
《
建—筑,物的顶部《不得乱搭、乱—放
第十》九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禁止!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外立!面张贴、《吊挂宣传品经批【。准张贴、吊》挂,的宣传品《应当无破损、无污】迹,设置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条 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的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外形、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
《 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建筑】物的用地分界—采用实体墙的—出现墙体损毁—、剥落、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者清洁
】
第二十三》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和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