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体【现泉城特色风貌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外部结构和—外立面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设、施工《
? : 位于?城市重?要地块的建(—构)筑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有明确规划—要,求的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临—街门窗进行》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持》位置图?、平面设计图、效果!图、营业执照以【。。及产权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当!规范有?。序
? , 建《筑物的顶部不得【乱搭、乱《放
第十》九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禁》止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外】立面张贴、》吊挂宣传《品经批准张贴—。、吊挂?的宣传品《应当无破损》、无污迹设置—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条 《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的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外形:、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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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
】 ? 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建筑物的—用地分界采用实体墙!的出现墙体》损,毁、剥落、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者【清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和—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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