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体现】。泉,。城特色风貌》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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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外部【结构和?外立面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设、施工
【。 ?位于城?市重要?地块的建(构)筑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有明—确规划要求》的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临街门窗进】行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持位置图、平面】设计图、效果图、】营,业执照以及产权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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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的: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当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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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的顶—部不得乱搭、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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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禁】止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外立面—张贴、吊挂宣—传品经批准张—贴、吊挂的宣—传品应当无》破损:、无污?迹设置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条 】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的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外形、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
《 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建筑物的【用地分界采用实【体墙的?出现墙?体,。损毁、?剥落、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者清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和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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