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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三?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和《藏,品单项?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文物等级报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逐步建设文物!藏品数字化》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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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第二十五!条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24小时内报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 《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出土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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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涉】及文物经营的古玩市!场、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收藏:品市场?等要依法进行动【。态监管
— 》文物、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联合:日常监管机制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进行—现场:监管
第二十八条!。 凡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经批准经营的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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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执法!部门对没收或者追缴!的涉案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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