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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可移动文物 】 第二十三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和藏品单项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文物!等级报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逐》步建设文物藏品数字!化信息库 第二】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 第二十五条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2】4,。小时内报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 ,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出?土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第—二,十七条 涉及文【物经营的古》玩市场?。、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收藏品市场—等要依法进行动态监!管 》    文物—、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联合日常监管】机制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进行现!场监管 第二十】八条 凡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经《批准经营的》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第二十九条 —执法部门对没收或者!追缴:的涉案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