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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可移动文物 】 ? 第二十三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和藏【品单项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文物等》。级报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逐步建】设文物藏品数字【化,信息库 第二【。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第二《十五条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24小时内!报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出土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第二十七条 涉【及文物?经营的古《玩市场、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收藏】品市:场等要依法进行动】态监管   !  文物、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联合日常监—管机制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进《。行现场监管》 第?二十八?条 :凡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经批准【经营的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第二十九条 !执法部门对没—。收或:者追缴的涉案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