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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可移—动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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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和藏品单项—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文物等级报】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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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逐步建》设文物?藏品数字化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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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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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24小时【内报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出土—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第》二,十七条 涉及文物经!营的古玩市》场、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收藏品市》场等要依《法进行动态监管【
【 文物、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联【合日:常监管机制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进行现场监管】
第二十八条【 凡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经批准经!营的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第二:十九条 《执法部门对没收或者!。追缴的涉案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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