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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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和藏品单【项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文物:等级:报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逐步建设文物藏】品,数字化信息》库
第二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第?二,十五条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24小时内》报告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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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出!土,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第,二十七条 涉—及文物经营的古玩市!场、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收》藏品市?场,。。等要依法进行动态监!管
? 文物】、,公安、工商部门【要建立联合日—常监管机《制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进行现场《监管:
第二十八条 凡!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经》批,准经营的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第二十九!条 执法部门对没】收或者追缴的涉【案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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