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
第七条—。 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及:时登:记并于每年》。末向社会公》布;其中属于重要】文物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受】到,危害的文物应即时向!社会公布
! 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将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从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新发现的文物!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逐级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
第八条 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具有地方】。特色、历《史、传?统、文?化价值的村》、镇、街《道、:民居、家庙祠堂、】井桥等?建筑由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保护利用工—作
:。
第十条 堌堆形聚!落遗址是古代—先民为避水患择高】而,居形成的文》化遗:存是菏泽最》具代表性的古—代,村落形式《,在我国考》古学界的《堌堆文化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不】可再生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
: 堌堆型古聚!落遗址已公布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保护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古遗址、【古,城,址、大型古墓葬的】保护范围距文物本】体外缘线不低于12!0米中小《型墓葬不低于60】米
《 (二)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窟寺等保】护范围外缘线距主体!构筑物不低于—30米;主》体构筑物外有围墙的!保护范围外缘线【距围墙不低于9米】
》。 (:三)石刻碑》碣,或其他文物的保护范!围为:主体以外3》0米
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二)修建人!造景点;
【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 ,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
(】五):取土:、采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 (六?)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开展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限—期治理必要时予以拆!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单《。位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确】定保护措施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报批
! 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文物所在地】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接受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退还修缮》费,用
第十七条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近现代遗址、!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可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如【果必须?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负责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