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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 第》七条 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及时登记并于】。每年末向社会公【布,;,其中:属于:重要文?物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受到【危害:的文物应即时—向社会公布》  》   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将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从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新发》现的文物《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逐!级,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具》有地方?特色、?历,。史、传统、文化价】值的村、镇、街道、!民,居、家庙祠堂、【井,。桥等建筑《由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保护利《用工作 第—十条 堌堆形聚落】遗,址是:古代:先民为避《水患择高而居形成的!。文化遗存是菏泽最具!代,表性的古《代村落形《式,在我国考古学界!的堌堆文《。化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不】可再生?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  ? ,  堌堆型古—。聚,落遗址已公布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保—护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一!)古遗址、古城址】、大型古墓葬的保护!范围距文《物本体外《缘线不低《于120米中小【。型墓葬不低》于60?米   【  :(二)?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窟寺等】保护范?围外缘线距主体【构筑:物不低于3》0米;?主体构筑物外有围墙!的保护范围外缘线距!围,墙不低于9米—     (三)!石刻碑?碣或其他文物的保】护范围为《主,体以外30米 【 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二)修建—人造景点; —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  (五)取土、】采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  :。(六)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开展】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限期治理必要时!。予以拆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单位》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确定?保护措施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报!批  《   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工程预!算 : ,第十六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文物所在《地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接受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退还修缮费—用 第十七条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近现代遗址、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可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如果【。必须: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管理—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负责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