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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 估 —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     对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房地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   !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  协商不成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四十:九条 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 ,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  :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