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 估
!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
, 对》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房?地,。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
!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 协商不成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十七条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
,。
, , ,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四十九?条 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
, ,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 》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
《 :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