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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 估 》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   ?  对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房,地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 《 ,。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 协商不成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 第四十六条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十七条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 ?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 ,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四十九条 】。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    《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