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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评 【估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 对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房地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 :
?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 《 , ,。协商不?成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十七条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
: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四十九条】 ?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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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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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 ,。 《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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