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 估》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 对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房【。地产: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
第四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
? 》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 协商不【成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
第四十六条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第四:十九条 》 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 ,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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