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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五)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 】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第二十—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等代表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代表担《任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二)?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不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 ,    (二—)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     (!三):搭建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  《  : ,(四)及时》了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五)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 —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内容应当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