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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   》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    —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 第二十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等代表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代表担】任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 第三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   ? ,(,二)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不》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   — , (二)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   —  (三《)搭:建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 (四)及》时了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五)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 ,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内容应当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