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项目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后十五】日内: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 第二十条》 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形—成承接查验书面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   《  (三)住—宅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  》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 ,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 】  《   (七)—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 ,  (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政务管理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    】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  (十《)住宅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  (十一)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按:法定程序检验合【格,;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区,进行综合验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三,)电梯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报告等相关安全技!术档案; —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五)》业主名册; —  》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