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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项【目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后》十五日内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 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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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形成承接查验!书面: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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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 (三)—住宅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
《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 》。
—(七)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
— (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政务:管理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 —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 :(十:)住宅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
? , ?(十一)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按法定?程序检验《合格;
【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区进行综》合验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三)电《梯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报告等?相关安全技》术档案;
! :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五:)业主?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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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
【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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