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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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项目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后十?五,日内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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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 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形成承接查验书面!。记,录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
— (?三)住宅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
: :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
,
: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
【 (七《)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 《(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政务管理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 【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 : , (:。十)住宅《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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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按:法定程序检验合格;! :
?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区进】行综合验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三)电梯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报告】等相关安全技术档】案;
!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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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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