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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新建物业《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   ? ,。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热力:等正常使用功能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下—(含十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照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但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千分之三配置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十一条 《住宅区内的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 ,   住宅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占用、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 第十四条 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 ,  住宅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十五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义,务 :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应当就住宅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