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新建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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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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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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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热力等!正常使用功能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下(:含十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照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但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千》分之三配置 】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十一条】 住:宅区内的《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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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占用、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第十:四条 ?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住宅?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十五】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义务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应当就住宅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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