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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建物业《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    《。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热!力等正常使用—功能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下(含十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照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但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千分之三配置 !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十一!条 住宅《区内的?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 :    住宅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占用、【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 第十四条 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住宅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十五】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  ?  :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义务!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应?当就住?宅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