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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建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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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热力》等正:常使用功能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下(含《。十,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照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但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千分之《三配置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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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住宅》区内的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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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占:用、附赠、》出售或者出租
第!十四条 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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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十五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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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应当就【住宅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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