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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五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   《。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资》格条件考核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为,依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  联合体》成员间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署: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投标影响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   ?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八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应允许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或?补充、修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补】充、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向【招标人提出》并做出说明》 :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应当如实记载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 (:一)逾期送达的; !。 ,    《(二)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   (三)未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招标《人拒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应,当如实记载》送,达时间和拒》。收情况并将该记录签!字存档? 第四《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撤销】其投标文件并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