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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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 鼓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专项科【学试验研究项—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采:用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
》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没有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 本条所规定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 ,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可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
—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
!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
(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 (五)发售招标!文件;
— (六)—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
》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 ? (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参【照,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
?
? :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应利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发布》的信:息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招标人可以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主流媒体或者建】设等相关单》位的:门户网站《发布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
!
, ? 在网络《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为止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 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异议作《出的答复如果—实质性?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则?。相,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但该数额《不得少于7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 ,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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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异议作?出的答复如果实【质性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则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三—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支付形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境内投》标,单位如果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开标前【标,底必:须保密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等相关的服务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应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潜在投?标人因?自身原因不参—与踏勘现场的—不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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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终止—招标招?标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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