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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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 , 鼓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专项《科学试验研》究,项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采用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
》
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没有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本条所规定【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可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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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
—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
— :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五)发售招标【文件;
— (六)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
: : (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参照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
? ,。 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应利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发布:的信息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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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招标!人可以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主》。流媒体或者建设【等,相关单位的门户【网站发布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
》。。 在网络【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为止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 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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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异议作【出的答复如果实质性!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则!相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但该数【额不得少于》7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异议作出的答!。。复如果实质》性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则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三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支付形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境?内投:。标单位?如果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
《 投标保证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开标《前标底必须保密
!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等相关的服—务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应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潜》在投:标人因自身原因不参!与踏:勘现场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终止招标》招标: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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