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鼓,。。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专项科?学试验研究项—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采《用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
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没有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本条】。所规定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 ,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可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
? (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
【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 (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
!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 ,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
? ,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 :(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参照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
— 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应利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发布的信息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招标人可》以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主流媒体或者!建设:等相关单位的门户网!站发布
》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
【 在网《络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为止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 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异议作《出的:。答复如?果实:质,性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则!相,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但该数】额不得少于7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
第二十《七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异议》作出的答复如果实】质性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则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三,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支付形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境内投》标单位如果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 投标保证】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开:标前标底必》须保密
《
:。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等相—关的服务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应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潜在【投标人因自身原因不!参与踏勘现》场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终止招标招【标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