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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   ?  鼓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专项科学】试,验,研究项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采:用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 《 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 第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没有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本条所规定—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予以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 ,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可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   (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 【  :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进行答疑—; :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    《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     (十【)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  :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参照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 】     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应利?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发《布的信息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招标人【可以: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主流媒!体或者建设等相关单!位的门户网站发布 !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   【  在网络》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为止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   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异议作出!的答:复,如果实质性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则相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但》该数额不得》少于7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异议作出的答【复如果实质》。性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则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三—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支《付形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境内投标单位【如,果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不?得挪:用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开标前标底必须!。。保密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等!相关的服务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应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潜—在投标人因自—身原因不参》与踏勘现场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终止招标招标—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  :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