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收 【购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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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
第十一条】 ,正常情况下,—地方储备粮的购销通!过,。市场渠道解决必要】。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时,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分别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核!准,
《 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加!。合,。理的收购费用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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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合理费】用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 ?。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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