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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收 购 【 :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 ,第十: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 : 第:十一:条 正常《情况下,地方储备】粮的购销通过—市场:渠道解决必》要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时,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分别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核准》  ?   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加合理的收购】费用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定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合理费】用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  :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