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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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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
—第十一条《 正常?情况:下,地方储备粮【的购销通过市—场渠道解决必—要,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时,】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分别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核准
— : 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加合理的收购【费用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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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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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合理费用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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