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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收 购》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 第!十一:条 正常情》况,下,。,地方?储备粮?的购销通过》市场渠道解决必要】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时,—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分别】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核准》  ?   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加【合理的收购费用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定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合理费用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   ?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