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收 购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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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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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正【。常,情况下,《地方储备粮的购销通!。过市场渠道解—决必要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时,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分别》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核准
》 ,。 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加合!理的收购费用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和合理费用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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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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